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573號債權人 李秋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胡志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胡志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兩造有達成「債務人以新台幣(下同)400,000元出售其名下坐落於台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下稱系爭土地)予債權人合意」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足資認定待證事實)【債權人雖提出金額各200,000元之匯款單兩紙為證,惟查,銀行匯款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除非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佐證,否則不足為證】、坐落於台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返還400,000元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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