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償還計劃表」。│├───────────────────────────┤│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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