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富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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