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9號原告 張斳紜
唐羚 棨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陳彥宇 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陳彥宇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父母、配偶及子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陳彥宇值勤過當,持續逼追搭載被害人 唐萱矞 之訴外人 李秉脩 ,導致李秉脩車速過快,不慎失控往右推撞右側路緣停車格內熄火停放之自小客車,唐萱矞因此倒地頭部重創,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而不治死亡,故被告陳彥宇及其所屬機關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對唐萱矞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為唐萱矞之父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且原告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依上揭規定,原告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最高賠償金額範圍內,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至於超過最高賠償金額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
二、按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30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2、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張斳紜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8,842元、殯葬費467,000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原告 唐羚棨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23,400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其中原告張斳紜請求殯葬費逾最高金額之部分為167,000元、精神慰撫金逾最高金額之部分為160萬元,原告唐羚棨請求精神慰撫金逾最高金額之部分為160萬元,合計逾最高金額3,367,000元(167,000+1,600,000+1,600,000=3,367,000),是原告應就逾最高金額部分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