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產物│0086ND0000000-0│1│1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2│第一產物│0086NX0000000-0│1│2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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