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1月至92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4,301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44301│ 志豪 │2月01日起││七三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301│志豪│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