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1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17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14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條款、交
易明細查詢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事項、
單筆貸放攤還暨收息記錄查詢表及放款客戶資料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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