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玉蓮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及民國103年11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提出103年5月23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2條、第6條、第
9條、第10條等條文,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條文部分,分別係因原條文之文字調整或錯字訂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