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豪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94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8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