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嘉慧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如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