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進賓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進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進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1執更8)、7月(101執165)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進賓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各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02號、第465號、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8月、8月確定後,再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0年12月5日確定(下稱甲案案件),並有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各1件在卷可稽;其另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1年1月2日確定(下稱乙案件),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各1件在卷可佐。嗣上開甲乙案件之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受刑人自100年8月31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3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2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