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 林耀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通信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一條第二項有關違約金之約定載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應更正聲請狀有關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如約定條款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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