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愷林 (原名 薛美蘭 )代理人 楊淳涵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債務人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惟更生聲請狀及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均記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0,000元,請詳實說明債務人之收入狀況,並提出證據資料。
2.每月營業額為60,000元之證據資料。
3.債務人之子 鄭偉廷 已成年,請 陳明 其是否有收入,若無收入,請陳明其未能工作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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