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28號
原 告 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