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28號
原   告 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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