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緩字第1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第136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足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7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是衡情上開物品其內應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成分,難以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鑑驗結果/鑑驗書執行搜索時間/地點1甲基安非他命13包(合計毛重16.4公克)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字第1290號卷第21頁)108年10月2日於苗栗縣○○鄉○○00○00號執行搜索2大麻2包(驗餘淨重0.33公克)送驗煙草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第1290號卷第54頁)同上3煙斗1支同上4吸食器1組同上5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2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89號鑑驗書(毒偵字第1366號卷第41、49頁)108年11月5日於苗栗縣○○鄉○○00○00號執行搜索6大麻1包(驗餘淨重0.5690公克)檢出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88號鑑驗書(毒偵字第1366號卷第42、51頁)同上7玻璃球1支同上8吸食器1組同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