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程宥綸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蓉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3,556元【計算式:(743.5㎡×4,500元)+(4,675.18㎡×1,700元)=11,293,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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