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國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國昌於民國108年5月18日6時許,在臺東縣○○市○○路○○○巷○○○號2樓之2住處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經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09年3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2號不起訴處分。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09年
3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及前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白粉3包及塊狀物1包,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108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337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22日慈大藥字第108072268號函暨鑑定書、108年7月29日慈大藥字第108072951號函暨鑑定書、108年7月22日慈大藥字第108072269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佐,是上開扣案之白粉及塊狀物共4包,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共4只,因內含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揭海洛因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取用鑑驗部分,此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塊狀檢品壹包(含包│108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3370號法務部│││裝袋壹只)│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①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②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③淨重:15.85公克。││││④驗餘淨重:15.79公克(空包裝重3.18公克)。││││⑤純質淨重:11.52公克。││││⑥備考: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18.72公克,拆封實││││際秤得毛重19.03公克。│├──┼─────────┼──────────────────────┤│2│白粉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22日慈大藥│││壹只),袋上編號3│字第108072268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5986公克(含標籤)││││③取樣:0.0113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⑤純質淨重:0.2429公克。│├──┼─────────┼──────────────────────┤│3│白粉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29日慈大藥│││壹只),袋上編號2│字第10807295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3.1260公克(含標籤)││││③取樣:0.0106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⑤純質淨重:0.0387公克。│├──┼─────────┼──────────────────────┤│4│白粉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22日慈大藥│││壹只),袋上編號4│字第108072269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7212公克(含標籤)││││③取樣:0.0127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⑤純質淨重:0.378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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