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士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士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固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其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以書面為以下意見「現有案件審理中,不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查。受刑人既已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表達反對之意見,則在受刑人尚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時,如本院貿然就附表一、二單獨定其應執行刑,恐將對受刑人之權益受到影響。
四、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形式上固符合法定要件,然於另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關於本案各罪之定刑,尚不具急迫性,參以受刑人於本院亦表示請求待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為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且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應待其他案件確定後一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本件聲請形式上雖合於法定要件,然本院認尚無就聲請書所示之罪先予定刑之必要,本件聲請爰不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7罪)犯罪日期112年4月22日112年4月19日至112年6月11日112年4月9日至112年6月7日(聲請書記載為112/04/06~112/06/07應更正)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第32631號、第34838(聲請書記載為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應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第32631號、第34838(聲請書記載為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應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第32631號、第34838(聲請書記載為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9日113年3月29日113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8日113年5月8日113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5罪)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9日至112年6月13日(聲請書記載為112/04/06~112/06/13,應更正)112年4月9日、112年4月25日112年11月8日至112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第32631號、第34838(聲請書記載為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應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第32631號、第34838(聲請書記載為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06號,應補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第3659號、第369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9日113年3月29日113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3年度審訴字第776號11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8日113年5月8日113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8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5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罪)犯罪日期112年10月18日至112年12月26日112年7月25日至112年1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第3659號、第369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等,應補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第3659號、第369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7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3年度訴字第1725號,應更正)11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4日113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5日113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附表二:
編號12罪名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第3659號、第369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等,應補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第3659號、第369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46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4日113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5日113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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