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372號
上 訴 人  潘宏彥
送達代收人  蔡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乾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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