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江添祥 被告 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被告蔡如惠同上被告羅子俞同上被告吳瓊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書記官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規定參照);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自訴被告等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人雖自稱係「律師」,然自訴人並未取得律師資格乙情,此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8日送達至自訴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之住所,並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