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0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原告 許舒雅 被告 汪俊叡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中主文第二點關於「由兩造共同任之,並以原告之住所為住所」記載,應更正為「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且以原告之住所為住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