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劉家豪

相對人

即原告 呂秉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代理人 黃健淋 律師

廖慈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侵害相對人配偶關係,侵害行為地多數為新竹市,是依前開說明,本院亦有管轄權。又參以本件訴訟類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準此,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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