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楊筱如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規定為之,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1年5月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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