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6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6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