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04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告 簡悅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悅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8,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