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5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陳冠樺

林建忠

被告 陳靖文廖庭翊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

被告 陳煜元 即廖庭翊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陳冠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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