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調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還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
返還債務聲請調解,惟本案兩造就債權債務關係並無爭執,
且相對人前曾推行債務協商程序作為聲請人償還債務之優惠
方案,是故聲請人並非無其他適當管道解決此類事件,因而
本案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