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債務人清冊。
2.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3.汽機車行照影本。
4.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
6.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7.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8.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支出證明。
9.應受扶養人 王正吉王林秀娥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11.應受扶養人王正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12.釋明 王麗卿王碧芬 是否分擔租金支出、電話費、水電瓦斯費。
1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14.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第2頁中,就臺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與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不相符合,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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