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丙○○
力得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96年度交易字第4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參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均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卷內之答辯事實及證據資料。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3號判決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劉千瑄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