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5號
108年度選字第15號上訴人 王焜玄 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被上訴人張貴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張貴忠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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