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聲請人 林宏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僅記載「中國信託銀行」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CX」抑或「LX」?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