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樹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5萬元,利息按年息13.45%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期未繳本息,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6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80,372元,及自10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10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