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戊○○原告癸○○原告庚○○原告丁○○原告壬○○原告己○○原告辛○○○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告萬源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之被告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複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惟查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原告 李寶蜜 、辛○○○、癸○○、庚○○、丁○○起訴雖各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惟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李寶蜜、辛○○○、癸○○、庚○○、丁○○僅各繳納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元。
原告壬○○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惟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尚欠新台幣伍萬零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