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務人 曾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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