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77號、106年度偵字第9147號、106年度偵字第9712號、106年度偵字第9753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顏志成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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