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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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85號聲請人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