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6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福利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應知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未經授權,不得任意下載具有著作權之影音等視聽著作,卻擅自由網路下載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影集「六人行」之視聽著作,並在部落格張貼該視聽著作之網路連結轉載點,供不特定人自線上閱覽、點選及下載,顯不尊重他人之著作權,惟念及其之不法行為並未從中牟利,且犯後已能知錯,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責,犯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