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3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7萬3764元之利息,應給付之利息金額如(一)、(二)所示:(一)55萬352元;(二)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債權本金27萬3764元,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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