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劉素卿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語,然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碰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之人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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