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薛賴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薛石雄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薛石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鎮區○○街○巷○○號)於民國95年
2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薛石雄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薛石雄於民國94年2月10日下午5時許,隨「瑞太八號」載運船自花蓮出海航行前往日本石垣島途中,於94年2月11日9時許,途經北緯24度35分、東經122度55分地點,因遭遇海面下二股暗流交集及船隻轉向、側面受風等外在不可抗力之原因,致船隻瞬間沈沒海中,雖經附近船隻及國家搜救中心加以搜救,仍無所獲,包括該船之船長、輪機長及本件失蹤人薛石雄等18名船員均因此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貴院以95家催字第15
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證人 薛玉惠 即失蹤人之女到庭證述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3項及第九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對失蹤人薛石雄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其申報期間已於95年12月22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開規定,得於失蹤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而失蹤人薛石雄於94年2月11日失蹤,計至95年2月11日計1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