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9號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70、18791、18885、18886、188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判決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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