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雯琪 相對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賴冠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中壢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234848.49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90老街溪段2348地號------------中原路18號住商用、鋼筋混泥土造、4層一層:19.5二層:34.99三層:34.99四層:34.99騎樓:15.94合計:140.41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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