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2號
聲請人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紫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莊紫龍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不得以Line對話提示。)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