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85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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