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3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玄剛 、 彭媚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林玄剛、彭媚娜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林玄剛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若其只一人,併敍明其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