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東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東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昭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續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昭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同年月20日起發生效力,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更正。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盜用印章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詐欺取財罪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製作不實之收據,並持以向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行使以詐取財物,足以生損害於提供空白收據之不知情店家與臺東縣成功鎮公所,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衡酌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本案犯行所詐取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業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臺東縣成功鎮公所103年9月22日成鎮原字第1030012255號函暨所附支出收回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3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春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續字第16號被告王昭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昭英係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臺東縣成功鎮救國團團務委員會(下稱成功鎮團委會)會長。於民國103年5月間,見臺東縣成功鎮體育會辦理「103年早安成功全民慢跑」活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臺東縣成功鎮體育會佯稱可協助辦理,先後至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店家取得空白並蓋妥印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紙後,將附表所示不實資料填入前開收據,再憑前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製成「救國團成功鎮團務委員會支出憑證黏貼單」,復將不知情之請購人「 簡妙依 」、會計「 宋碧芸 」、出納「 吳玉英 」之印章盜蓋於黏貼憑證上,持以向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請款而行使之,致臺東縣成功鎮公所陷於錯誤,撥款補助新臺幣(下同)2萬元,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店家、 簡妙伊 、宋碧芸、吳玉英、臺東縣成功鎮公所,王昭英因而詐得2萬元。嗣因臺東縣成功鎮公所發現申請補助函所載活動承辦單位與該活動報名表所載實際承辦單位不符而報請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昭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黃清睦 、 李羿霈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簡妙伊、 劉麗華 、 張肇聖 、 鄭國正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宋碧芸、吳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救國團成功鎮團務委員會支出憑證黏貼單、103年「早安成功」全民慢跑活動報名表、計畫書及申請計畫書、臺東縣成功鎮103年5月19日成鎮原字第1030006005號函、103年9月12日成鎮原字第1030012047號函、救國團成功鎮團務委員會103年5月8日成團自第0000000000號函、領據等影本各1份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4紙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再被告盜蓋印章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至移送意旨另認被告上開犯行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對於被告所申請補助之事項,本負有查核真實之義務,且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並非一經被告之聲明或申報,即當然為一定之記載,此由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報請循線追查本見犯行即可自明,是本件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容有不符,尚難遽以該罪責相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2月26日
檢察官吳維仁
莊琇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店家名稱│空白收據偽造內容│││/負責人├─────┬───┬───────┬───────┤│││品名│數量│單價(新臺幣)│總價(新臺幣)│├──┼────┼─────┼───┼───────┼───────┤│1│文林書局│帆布條│1條│2,000│2,000│││/劉麗華├─────┼───┼───────┼───────┤│││影印│500張│2│1,000│││├─────┼───┼───────┼───────┤│││原子筆│2打│120│240│││├─────┼───┼───────┼───────┤│││電池│3組│60│180│├──┼────┼─────┼───┼───────┼───────┤│2│定豐鞋行│紀念品(沐│60份│100│6,000│││/張肇聖│浴乳禮盒)││││├──┼────┼─────┼───┼───────┼───────┤│3│成功商店│礦泉水│20箱│200│4,000│││/鄭國正├─────┼───┼───────┼───────┤│││運動飲料│10箱│240│2,400│││├─────┼───┼───────┼───────┤│││垃圾袋│2包│150│300│├──┼────┼─────┼───┼───────┼───────┤│4│佳家小吃│便當│50個│80│4,000│││/李羿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