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詹文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幸間 因101年度婚字第1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均屬非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9,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