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海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7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判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管海妏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1日下午,騎乘車牌000-000號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8時30分許,途經旗楠路與常德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後追撞前方由 黃碧鳳 騎乘之車牌000-00
0號之機車,黃碧鳳因此受有右遠端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腕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認被告管海妏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上開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與法並無不合。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告訴人黃碧鳳雖當庭與被告管海妏和解,惟未收到被告給付之賠償金,承審法官竟要求告訴人撤回告訴,且任令被告之保險公司拍下當天和解筆錄,顯違公平原則,難以甘服,因之請求本檢察官上訴,經核有其理由等語。本院調取並勘驗原審審判期日錄音光碟結果,其內容如下:法官檢核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請求,並諭知告訴代理人「精神賠償應該不會到80萬如此多,並同時磋商二人及保險公司願意和解之範圍,完全未提「撤回告訴」之語。嗣於15秒後法官訊以:「好?怎麼樣?可以是不是?」告訴代理人表示:「可以。」。法官告以:「好。那個民事的部分我們就進行這樣,那、那個,楊小姐刑事的部分你就撤回了嘛,撤回告訴了嘛。」。告訴代理人表示:「對。」。法官隨即表示:「願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所以你等一下民事的部分吼,你要再去寫一個委任狀。」。告訴代理人稱:「好。」法官:「你那邊有嗎?」。告訴代理人:「喔。」。法官:「蛤?(第三人講話)沒有現在撤沒關係啦,沒有因為等一下會寫,如果一期不履行,就全部視為到期;欸,你有沒有蓋章?」。告訴代理人:「有有。」。法官:「給他蓋一下啦,然後案號給他寫一下,那個,啊?對啊所以她是訴訟代理人啊,刑事是她媽媽提告的,啊好那沒關係,刑事的部分你再請你母親再寫一個撤回告訴狀,他會拿一個給你,你回去給妳媽媽寫了之後再寄過來。然後民事的部分吼,民事的部分你那個案號把它寫一下,105年,交,唉這個。」。保險公司代理人:「需要把我*作記的答案?」,法官:「要要要,你等一下要念給我,我要把它,這個寫的比較清楚一點,這樣才不會有爭議吼。」。保險公司代理人:「是是是。」法官:「那那個,附帶委任民事部分,保險公司你要變成參加人喔。」。保險公司代理人:「是。」。法官:「吼好不好。阿,你那公司有沒有狀子。可能你要補喔。好不好?吼,你要補那個公司的委任狀喔,阿所以你公司的那部分我要把你記錄下來,因為你們是參加人,所以這不能叮噹(台語,亂動)啦」。保險公司代理人:「一定要事後補,今天不可能。」。法官:「對啊,事後補,但是要寫今天的日期。」保險公司代理人:「好好好。」。法官:「然後要寄過來這樣子。」「全名?」保險公司代理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官:「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75萬。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75萬,要大寫、大寫,都大寫,後面金錢的部分都要大寫,啊,其中吼,新台幣50萬元由參加人,把那個公司名稱寫下去,50萬元部分,由,參加人,那個公司把它打下去,南山產物那邊。支付。然後你待會要括弧,恩。參加人吼你先,你先行給付,多少?」。保險公司代理人:「71347」。法官:「71347,先行給付,新台幣,不用啊,新台幣那邊你寫個括弧下同。那邊給他,對,最上面那邊,新台幣那邊給他下同。然後那邊新台幣就刪、刪。已經的已,已先行給付,1萬7347,還37?」。保險公司代理人:「71、71347,7萬1347。」法官:「
7萬,7萬1347。應予扣除,所以這部分。所以,所以參加人應再給付。」。保險公司代理人:「428653」。法官:
「42萬」。保險公司代理人:「42萬8千6百」。法官:「那什麼時候要給?」。保險公司代理人:「我們1個月以內」。法官:那今天是幾號保險公司代理人:「2月8號;3月8號以前給。」。法官:「3月8號啦,3月8號以前給,105年,阿不對,106年,3月8日前給付,3月8日前。啊所以你們有他的帳號嗎?」。保險公司代理人:「我們有。」。法官:「你們自己匯啦。這個我就不記名啦,再給付42萬8000、多少、6、653元啦。好,OK;另外,其餘、其餘、其餘痾,25萬元由被告給付;阿不是,照括號填。然後再寫其餘25萬元由被告給付;給付方式,啊你那15萬什麼時候給人家?也是1個月內嗎?不要拖太久喔,因為你後面是分期1萬5喔!欸,你看你什麼時候要給人家,你也是一樣麻,3月8號前,那其他就是每個月都是,八號前、八號前這樣子喔。好,你這要寫啊,106年、3月8號起給付完畢。另15萬元吼,於每月8日前給付1萬5000元。欸,這樣子,另15萬元分10期、分10期。另15萬元分10期、分10期,於每月8日前,如有1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好看一下,這樣有沒有什麼問題,欸,怎麼樣?」。告訴代理人:「那訴訟費用?」。法官:「沒有訴訟費用,你們附民的沒有繳費所以沒有,但是標準的格式要這樣子寫。」。告訴代理人:「喔。」法官:「沒有費用、沒有費用,因為妳們沒有繳錢啊!你們附帶民事你們沒有繳錢吧!但是我們標準的格式要這樣子寫。對對對。那只是僅供參考的,看一下如果沒什麼意見的話,就簽名,那這件案子你們這樣就不用再跑法院。然後被告的部分,50萬的部分,你跟保險公司去看一下帳號,以後就是照那個時間。下個月3月8號前你要先給人家10萬,然後過來每個月1萬5000塊。
吼,假設有一期沒有繳給人家,就沒有分期的優惠了,那就可以直接請求全部了。」。告訴代理人:「請問帳號不用秀在上面嗎?」。法官:「他知道,因為只要你有一期沒收到,全部就沒有分期的優惠了。」告訴代理人:「喔~」。法官:「這樣你了解吼,沒有分期的利益了啦。你就可以要全部了啦!你聽得懂我意思嗎?(台語)……。大家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民事的部分就可以簽名了。那民事刑事的部分,簽完名就可以回去了。那、那個,楊小姐你媽媽撤告的部分,一樣寫今天的日期蛤!」。告訴代理人:「喔。」法官:「一定要寫今天的日期。」。告訴代理人:「有有有。」。法官:「然後再把它寄回來。」告訴代理人:「好。」。法官:「撤回告訴狀要把它寄回來。」。告訴代理人:「那我這些東西就不用再寄了。」法官:「不用沒有關係。阿如果他們要參考你就拿給他們參考,好不好?你影印一份給它們保險公司看看;楊小姐,假如說他們保險公司要資料的話,你給他們喔!」。告訴代理人:「好。但是我只有影本喔。」。保險公司代理人:「沒關係,一份給我。」。法官:「他們公司可能會要求、要看啦。所以你還是要給人家啦;先生,那你回去之後要補委任狀。」。保險公司代理人:「庭上那個和解、調解筆錄。」。法官:「我處理好之後會給你們。」保險公司代理人:「那我要有你的和解書,我才能簽結。」。法官:「因為你委任狀一定要先給我們啊,我們才能夠…。」。保險公司代理人:「我這兩天盡快寄過來。」。法官:「欸,對對對。那個很快啦,你寄過來之後我們就會發給你了啦。」保險公司代理人:「好好、謝謝。」。法官:「你去服務台那邊,給他買正式的。」。保險公司代理人:「家裡就有了。」。法官:「好那你就回去補啦,記得是今天的日期。好簽完名就可以回去了。」。保險公司代理人:「庭上這一份應該可以吧?」。法官:「有,有特別委任權就可以啦!好好,那可以。有同意調解撤回就可以、有和解撤回權就可以。好好好。那就可以請回了啊!」。保險公司代理人:「謝謝。」保險公司代理人:「那庭上我可以做一個翻拍嗎?因為我回去還要**,謝謝。」。法官:「這個和解筆錄我可以做一個……喔你用拍照的。」。保險公司代理人:「拍照嘛。」。法官:「你如果公司需要這樣子的話。」。保險公司代理人:「我要作一些內部的工作。」。法官:「好、好。」。法官:「有什麼問題?」。告訴代理人:「筆錄我們可不可以先留底?」。法官:「那是在法院保留的,那沒有什麼留底。你們要留底嗎?這不能留底的。那沒什麼留底的啦!會有一個正式的筆錄給妳們啦!」。告訴代理人:「喔有有有。」。法官:「會有一個蓋關防的、蓋法院大印的東西啦!那個才表示是從我們法院真正出去的啦!不會給妳們留底,那開玩笑,筆錄不能夠流出去。這個等於不是正式的啦。法庭上處理好了,正式的東西會有一個蓋法院關防的東西出去啦!我有我們法官蓋章的東西出去,那才是一個正式的東西啦。所以你不用擔心這個啦。好簽完名可以回去了。」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審判筆錄所踐行之程序觀之,告訴人已明確同意撤回告訴,且未以收到和解金為撤回告訴之條件,何況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撤回告訴狀係其拿回家讓其母親簽名後再送至原審法院收發室;和解金額已全部收到等語。則告訴人是否撤回告訴自有充裕時間考慮,原審法院所為勸諭,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告訴人所為撤回並無瑕疵可言。再者,原審法院未給告訴代理人筆錄及令保險代理人拍攝筆錄之緣由,已據其於審理程序說明甚詳如上,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不公平之情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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