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采穎朱柔蓁 之繼承人

劉采蓉 即朱柔蓁之繼承人

劉泉泰 即朱柔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柔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72元,及其中新臺幣10,528元,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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