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葉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泥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