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葉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泥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今巾

更多裁判書